
檢測產品及相應依據(jù)標準:
檢測產品
檢測依據(jù)標準
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
NB/T 33002-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、
Q/GDW 485-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
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
GB/T 18487.3-2001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(tǒng) 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(站)、NB/T 33001-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、Q/GDW 233-2009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通用要求
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
GB/T 20234.1-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、GB/T 20234.2-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:交流充電接口、GB/T 20234.3-201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 部分:直流充電接口、Q/GDW 234-200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氣接口規(guī)范
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監(jiān)控單元與電池管理系統(tǒng)通信協(xié)議
GB/T 27930-20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(tǒng)之間的通信協(xié)議 NB/T 33003-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監(jiān)控單元與電池管理系統(tǒng)通信協(xié)議
檢測流程
1. 實驗室將做好的檢測合同郵寄給委托方,委托方將檢測合同簽字蓋章后及其它證明材料一同郵寄給實驗室。
2. 委托方按照檢測合同將檢測費匯入檢測合同中所指定帳號,并將匯款底單傳真至025-83098643
3. 交納檢測費后,在指定的收樣時間將樣品及配套材料送至實驗室,辦理樣品交接手續(xù)。
4. 按技術標準要求,對樣品的各項檢測項目進行測試,并進行合格判定。
5. 實驗室自收到送檢樣品和檢測費用30個工作日內,完成全部試驗項目, 統(tǒng)一出具檢測報告,并通知委托方領取檢測報告并辦理樣品退還手續(xù)。如試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,允許委托方整改后重新提交樣品進行試驗。重新試驗的樣品數(shù)量和試驗項目視不合格情況由實驗室決定,整改期限不應超過6個月。
推薦閱讀